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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服务服务 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22 浏览量:714
附件一: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服务水平及质量,推动病媒生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组织实施《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评定工作。服务能力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本办法按《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另行印发)进行评定。《评定标准》设立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申报单位按《评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服务能力等级等级。凡申报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的会员单位,必须先符合《评定标准》各类别等级的必达标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申报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服务能力等级等级时原则上从C级开始,且不得高于B级;取得C级或B级的一年后方可申报A级;
申请单位如原参加过相关、协会的等级评定,申报材料时同时提交原有等级证书复印件,可直接提交上一等级评定申请。
第五条 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负责其服务能力等级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工作流程:提交申请→资料上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网上公示→服务能力等级发证。

第二章 服务能力等级申报与资料上报

第七条 服务能力等级申报包括初次申请、复审以及晋级。申报《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首先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申请表》,可按服务类别单项或多项进行申报。
第八条 资料上报。申报《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当对照《评定标准》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在服务平台服务能力等级申报系统上按流程填写、上传资料,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 服务能力等级评定

第九条 资料审核。由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其需要补充的内容。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不具备所申报服务类别及其等级必达标条件、违反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资料审核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和/或指派工作人员按照《评定标准》内容要求到申报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的单位现场进行逐项评审。现场评审时对某项资料核对有异议的,限期五个工作日整改完成上报,整改未达标的则顺延至下一期(次)评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和公示。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完成现场评审的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服务能力等级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服务能力等级发布、发证和复审或晋级

第十二条 服务能力等级发布。中心利用服务平台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服务能力等级等级评定通过的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服务能力等级发证。中心向通过评定的单位颁发《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真伪查询。
第十四条 复审或晋级。《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取得《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在其《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心提出复审或晋级申报,并按标准要求提交资料。完成复审后,中心将根据评定结果为其换发相应等级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服务能力等级变更。若取得《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在主要信息变更后一个月内向中心提交《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证变更登记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及其他相关变更资料等。
变更手续完成后,中心收回原《服务能力等级证书》销毁,换发新的《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并在服务平台公布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服务能力等级注销。取得《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因故关闭的,私自转让、违法、违规或逾期使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中心有权注销其《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注销《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相关信息将通过服务平台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按评定的服务类别使用。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取得《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试行。

附件二、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10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依法设立。中心拥有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评估队伍。中心与国内多所院校和全球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广泛的交流和合作,主要为政府部门、社会及PCO企业提供服务,致力发展为国家级专业化评估。
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公章备案号:印章4710207283236号;钢印4710207283236号。

主要职责:
(一)进行病媒生物的政策和理论研究,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能力服务能力等级评估工作的方针和工作规则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进行黑龙江病媒生物评估标志(标识)及指标体系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黑龙江病媒生物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自愿性备案咨询、受理、评估、颁证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四)对黑龙江有害生物防治公司、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发布工作,为政府和社会评价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五)面向黑龙江,组织开展各类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的研讨、等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PCO公司、科研院所、协会、相关院校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病媒生物理论和学术研究;
(八)使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努力把评估中心打造成目标明确、队伍精干、国内知名的开放式,为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专业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九)开展病媒生物职业能力的工作,培养高素质从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织病媒生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等。
(十)研究评估制度、标准和方法,提出评估行业规范与标准建议,为指导和规范评估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面向社会开展病媒生物评估与评审服务;
(十二)承担黑龙江病媒生物能力服务能力等级、自愿性备案档案管理、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工作。

附件三、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黑龙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适应新时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家、省、市疾控系统、爱卫系统、高等院校在病媒生物控制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立将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研究、评估等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本着学术为先,开放服务;扎根本土,国际视野;扎根深圳,面向黑龙江”为基本宗旨,为政府、爱卫、疾控和PCO企业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开展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
2. 病媒生物防制政府招标项目信息发布;
3.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
4.病媒生物防制能力服务能力等级评估;
5.病媒生物防制自愿性备案评估等;
6.承担病媒生物控制产品(包括效果评价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安全使用方法等标准);
7.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
8.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服务能力等级评定与服务质量评价等;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办单位:黑龙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心(普通合伙) 全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咨询热线:400-0821-206

服务热线:1382317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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